江都温馨调处居住权纠纷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0日A06
日期:10-10
本报讯(通讯员 封昱彤 记者 张羽馨)近日,扬州江都法院法官在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巡回审判中,上门调解,巧用民法典居住权有关规定,成功调解,妥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据了解,2003年,原告李某的父母在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家中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2011年该房屋拆迁,安置了面积分别为12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原告李某与父亲李某某达成协议,其中一套100平方米房屋由李某某居住。
2018年李某某去世,房屋现居住人为李某的继母。原告李某认为拆迁安置的两套房屋均应归其所有,但李某的爷爷、奶奶不配合房屋登记,原告李某将爷爷、奶奶以及继母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靳庆珍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亲属,加之部分当事人年纪较大且行动不便,靳庆珍决定前往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联合村干部共同对本起家事纠纷进行调解。靳庆珍让各方当事人表达意见,厘清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矛盾较大,互不退让,第一次调解未能成功。
靳庆珍没有放弃,再次主动上门调解,通过一下午的沟通调解、释法明理,成功唤醒双方内心深处淳朴的家庭亲情。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协议,爷爷、奶奶配合李某完成房屋登记,两套房屋归李某所有,但继母对现居住房屋拥有终身居住、使用权,在其居住、使用该房屋期间,李某不得处置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