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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入选全国涉“一带一路”典型案例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0日A05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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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法苑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陈坚 特约记者顾建兵)在最高法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12起典型案例中,南通中院审结的西班牙EC公司(Exportextil Countertrade SA)与南通麦奈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入选并位居榜首,成为全国法院健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涉“一带一路”建设争议的典型裁判范例,也是此次江苏法院唯一入选案例。

2017年2月9日,西班牙EC公司与麦奈特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EC公司向麦奈特公司购买漂白纱布。后EC公司主张麦奈特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讼请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预期利润损失。EC公司在案件审理中选择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西班牙,两国均是公约缔约国,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合同公约》),故本案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解决争议。案涉纱布的质量问题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EC公司无权宣告整个合同无效。EC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即知晓货物不符合同,但并未向麦奈特公司发出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直至2019年6月18日起诉时才提出该请求,已超出了合理期间,丧失了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的权利。因麦奈特公司仅交付85%的货物,双方即因质量争议提起诉讼,合同的剩余15%部分已无法履行。综合考量后,判令麦奈特公司赔偿EC公司经济损失3万美元,对EC公司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实质等同于我国法律的合同解除制度。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审理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公约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一方面对于根本违约情形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间予以准确认定,不允许宣告合同全部无效,体现了公约基于诚信原则于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解约权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合同货物分批交付的特点,允许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即予以部分解除,并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较好地展现了法院依法维护国际货物买卖秩序、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