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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0日A09

日期: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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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023民初3193号

梁军、扬州市绿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应县华宝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军、第三人扬州市绿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宝应县宜佳粮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586号

李建钢、陈小琴:本院受理原告顾芬娟诉被告李建钢、陈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5999号

郝宗贵:本院受理原告单康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100号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代小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7330号

顾中华:本院受理原告淮安市宇翔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456号

李云:本院受理原告杨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381号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许建国诉你、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嘉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415号

张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生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380号

张威:本院受理的原告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320号

周梦德、孙晓:本院受理的原告睢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672号

朱强:本院受理原告王茹与被告朱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