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几点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10日A07
日期:1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通过对涉罪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方面进行调查,为办案和帮教提供参考。由于法律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简单,产生了社会调查主体不专业、社会调查内容不明确以及社会调查矫治重点偏少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质量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为促进社会调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提升社会调查主体专业性。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评估都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需要调查人员以专业知识为保障,深入开展调查。司法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作为目前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主体,应重视对社会调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运用专业知识对未成年人“个体特殊性”进行分析、评估的能力,提高社会调查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未成年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涉案行为的认识、综合评价意见等,综合评价意见是社会调查员根据调查情况,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包括对犯罪原因、回归社会的需求、再犯可能性的分析判断、再社会化的有利和不利条件。
注重帮教矫治风险点的分析。社会调查制度的目的在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指出调查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风险点,如行为认知、家庭环境、重要经历事件以及得到控制和改善的可能性,精准帮教要求围绕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找准帮教重点,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这需要社会调查报告充分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生存状态、监护教育等情况,以便确定矫治、感化的具体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