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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09日A09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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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12民初2723号

侍云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梅永恒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尽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宝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节假日顺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8016号

仁玉青、肖开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燕与被告仁玉青、肖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518号

郑力:原告李振威与被告郑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3274号

陈石、程丽文:原告薛南阳与被告陈石、程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679号

胡明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胡明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689号

李贞慧: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李贞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24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7620号

扬州市鑫枫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鑫枫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5909号

郭小垒: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4892号

吴海利:本院受理原告徐州恒奢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934号

王怀新: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王怀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