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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10月09日A09

日期: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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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4民初6848号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郭强与被告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17民初3537号

卢枝武: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7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521号

程启:本院受理原告靳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068号

王优军: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天马家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878号

梁路:本院受理(2023)苏0322民初6878号原告安保全、李心英、安一顺、安一凡与被告梁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2350号

戴小斌:本院受理原告刁从锦与被告戴小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平昌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638号

李久波:本院受理原告甄宗迁与被告李久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464号

甘肃省张掖市众鑫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登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沛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524号

韩峰: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时健与被告韩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仪征市人民法院陈集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10784号

施则香:本院受理原告上官文明诉被告施则香、上官林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1(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大道2号湖塘交警中队东门一楼大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831号

宝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万岭、古建兵、陆明、江爱兰:本院受理原告宝应县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扬州俊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万岭、古建兵、陆明、江爱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