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8日A07
日期:09-28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运行提供了司法支撑,但由于规定高度概括和原则,在实践中仍存在审查标准模糊、裁执分离模式混乱、监督范围不统一等现实积弊。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以期进一步健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常态化运行机制。
确定行政非诉执行申请适格主体的认定标准。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从作出生效的行政行为开始,发展至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这无形中会增加执行目标发生转移或变化的风险。而现行法律赋予部分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权,是考虑其天然的执法优势和特定违法行为的紧迫性。若允许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另诉,将不利于社会管理目标的尽早实现。另一方面,在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形下,将本可以自行强制执行的案件交由法院执行,不仅拖慢行政效率也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应将申请主体界定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行政机关。
明晰“裁执分离”背景下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一方面,实践中已有不少地方法院会同各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了积极探索,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在地方上已从最初的房屋征收补偿领域,逐步拓展到违法占地、环境保护等案件中。对于该类法院与行政机关在理性互动基础上达成的共识,检察机关应予以尊重,不宜以裁执分离无法律、政策依据为由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区裁执分离适用范围的差异性,各地检察机关需要全面了解本地区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商一致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若法院在没有立法又无司法解释,又未在相关领域与行政机关达成共识情况下,单方面将强制执行权转嫁给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予以监督。
综合施策,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质效。一方面深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层次。实行由监督表层性问题逐步转向对法院审查环节是否严格、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等重要环节的监督,并对深层次执行问题进行总结、归纳,以指导监督实践。另一方面,探索提升检察建议的刚性。检察机关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要全程跟踪执行情况,确保监督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