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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7日A07

日期: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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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警 星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王永良

公民身份证号:32052219690526××××

我局发现王永良(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未办理房屋结构改造行政许可的行为开展了执法调查,并予以立案。

现已查明,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权利人为当事人,当事人在2022年11月装修时在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进户门门口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未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查询编号:公开202332058500449579)。证明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权利人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存在拆除楼面楼板的情形。

证据三:《房屋使用安全整改通知书》(编号:No.0000085)。证明我局房产管理中心发现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有扩大洞口、改变房屋结构的行为,且未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证据四:《太仓东古路北侧地块住宅小区-阳光美地14#楼、15#楼二-四层平面图、五层平面图、阁楼层平面图》。证明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进户门门口楼面结构层无洞口。

证据五:我大队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当事人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其是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的房屋权利人,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在对该房屋装修时在进户门门口位置存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行为且未办理房屋结构改安全造行政许可。

证据六:经核实应春梅提供的证明。证明应春梅在太仓市城厢镇阳光美地小区担任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职位。

证据七:我大队工作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对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物业太仓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副经理应春梅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应春梅承认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对城厢镇阳光美地花苑15幢601室进行装修时在进户门处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未办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者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当事人可在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太仓市县府东街101号娄城大厦1808室)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联系电话:53512623。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