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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6日A08

日期: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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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许义中:

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1025515X

住址: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葛中北路188号9幢1501室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仪征市枣林湾生态管理委员会人员对你在仪征市通联运输公司场地内投资建设的“塑料造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塑料造粒生产项目”使用废聚乙烯塑料袋、膜等作为原料,现场检查时“塑料造粒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熔融挤出工序正在作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5月4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55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取证照片6张、取证视频光盘1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关章节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欠条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章节打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告〔2023〕03-5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已密闭,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10%)×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4万元。经跟踪检查你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206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