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义中:
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01025515X
住址:南京市化学工业园区葛中北路188号9幢1501室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仪征市枣林湾生态管理委员会人员对你在仪征市通联运输公司场地内投资建设的“塑料造粒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塑料造粒生产项目”的2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清洗工序产生的清洗废水和沥水槽产生的废水经西侧厂房西北角的排口排入厂区北侧的沟渠。扬州市仪征环境监测站对“塑料造粒生产项目”北排口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编号为[2023]仪环监[废水]字第[053]号),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3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
2023年5月6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扬环改〔2023〕03-64号),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认定的依据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取证照片16张、取证视频光盘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监测报告(含资质附件)及送达回执各1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欠条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章节打印件1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扬环告〔2023〕03-5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1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起点10%+一般工业废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4%)×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4万元。经跟踪检查你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扬州市仪征生态环境局206办公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仪征支行营业部
户名:仪征市非税收入管理处
帐号:1108010109000094036
用途:环保罚没收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