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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病被“炒鱿鱼” 单位违法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6日A08

日期: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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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王凡)2019年7月,劳动者孙某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2022年3月份,孙某因病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重症疾病。2022年3月至6月15日期间,孙某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多次向孙某家属发送病危通知书。同年6月9日,餐饮公司认为,按照孙某的工作年限,医疗期已届满,要求孙某返工,否则视为旷工。劳动者因病无法返工的情况下,餐饮公司以孙某累计旷工满3天为由,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该案诉至苏州吴中区法院,孙某要求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孙某罹患的重症疾病应属特殊疾病,医疗期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故餐饮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予撤销。对于孙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