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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权利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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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王某的妻子1996年去世,王某与该妻子育有子女五人。1997年,王某和杨某再婚,2003年9月4日王某购买涉案房屋一套,二人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2017年王某去世,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该案涉房屋由王某与前任妻子所生育的子女以及现任妻子杨某按份共有,其中与前任妻子所生子女享有案涉房屋七十二分之六十五的产权份额,杨某享有七十二分之七的产权份额。2022年1月,王某与前任妻子所生子女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按照各按份共有人的共有比例自2019年起按月支付房屋占用费。杨某则认为自2003年9月入住案涉房屋至今,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且本案各原告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非原始取得,而是继受取得,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杨某的合法权益。杨某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房屋的权益不应因王某的去世而丧失,子女们的起诉不符合公序良俗,应予以驳回。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因婚姻关系自2003年房屋购买后居住至今,现年逾九十,其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综合房屋来源、双方的居住情况、居住需求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等因素, 法院对其他共有人要求杨某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持有绝大多数房屋产权份额(七十二分之六十五)的按份共有人能否以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由向持有少量房屋产权份额(七十二分之七)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使用、占有房屋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条中“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含义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一书中对于上述条文的理解为“按份共有的份额为抽象份额。按份共有虽然存在份额的分割,但是所有权仍然只有一个。按份共有的份额,是共有的比例,是一种抽象的比例,并非是对标的物作物理上的分割所确定的份额”。因此,可以理解至少在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上,某个按份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物理上的使用并非限定于其份额,即“按份共有人对物的支配权利及于标的物的全部”。

本案中,案涉房屋虽然是按份共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无法从物理上对房屋进行分割,各共有人的权利也并非局限在共有房产的某一部分,各共有人包括只持有较小所有权份额的杨某均依法对案涉房屋的全部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另一方面,考虑到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亦是法律价值的高度体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其他按份共有人要求杨某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