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分析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6日A07
日期:09-26
【案情】A对B享有一笔100万元的债权。A与C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C,但是A并未通知B。之后C依据该份债权转让协议通知了B,在B未履行的情况下,C直接对B提起了诉讼,要求B给付100万元。
【评析】此种情况下,C的通知行为是否有效?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受让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应当无效,不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理由为:
1.《债权转让协议》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无法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务人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无法律约束力,受让人自然无法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2.债权转让通知虽不得撤销,但是《债权转让协议》却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上述规定约束的是债权人的通知行为。虽然通知行为不可撤销,但是《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却可以因为多种原因被撤销、无效,比如欺诈、赠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等。因此,如果肯定受让人通知效力的话,损害的其实不是债务人的权利,而是转让人的权利。
3.受让人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只能取得要求转让人的“转让”请求权,非经转让人履行(即通知),无法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在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受让人具有请求转让人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在转让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院强制履行。因此,在债权转让人拒绝通知债务的情况下,受让人只能起诉转让人来履行,并不能绕过转让人而直接获得相应债权。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实际上是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行为,而这种权利处分,只有权利人才可以行使。
4.转让人作出书面《债权转让通知》后交由受让人转交的,通知人是转让人而非受让人。《债权转让通知》是转让人作出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只要合法到达债务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视为转让人通知,至于该通知的送达方式,可以是转让人直接送达,也可以是受让人转交,还可以是邮寄送达、电子短信送达等等。
综上,“债权转让通知”是一种权利的处分行为,受让人不具有处分权利基础,其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在转让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依法应当驳回诉讼请求,除非在起诉过程中,其获得了相应的请求权,即获得了转让人的履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