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003民初7087号
祝斌、孙小玮:本院审理原告周正超与被告祝斌、孙小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第25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288号
王俊:本院审理原告毕秀荣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区人民法院新第25法庭(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1655号
陶敏:本院受理原告许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8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698号
徐州老瓦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陈新江与被告徐州老瓦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526号
尚顺忠、成兆波、冯恒兵、于洪波:上诉人淮安御车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就(2023)苏0804民初52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12民初8463号
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学玲与被告淮安市锴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8820号
谭运东:本院受理原告白桂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1225号
娄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娄辉、付元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733号之—
魏新剑: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3720号
毕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孔凡臣与被告张雪莹、毕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8460号
范罗云:本院受理原告陈兴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8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勘 误
(2023)苏0104民初8743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9月7日刊登在江苏法治报D版的(2023)苏0104民初8743号公告,其中“被告杨燕”应更正为“被告江飞”。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