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夫妻共同债务和 个人债务如何厘清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5日A08
日期:09-2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直接引用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前三条规定。民法典将该解释直接引用上升至法律层面,但对2017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却只字未提。从此处可以看出,民法典时代从法律层面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否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争论,从根本上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认为,民法典的此项规定尽管指向明确,但在实践中仍须关注以下几点。
准确理解“共债共签”原则。首先,夫妻双方以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签字后另一方追认的,均视为共同意思表示。从债权债务的相对性来看,此项规定更加合理。其次,根据该款规定后半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的,同样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生活实际来看,夫妻双方均可以单独承担某项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分配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此处不难看出,民法典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转向债权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践中,不乏离婚案件中夫妻举债一方无力偿还,另一方有能力偿还的情形。此时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若夫妻双方串通虚构借款用途,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借款谎称用于赌博、炒股等个人行为,此时债权人的权利很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尽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的第二款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将没有适用基础,但其防范虚假诉讼的理念仍须坚持,防止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