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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拒绝强制传唤是否构成袭警罪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5日A08

日期: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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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王某酒后滋事,民警卢某到现场处理,王某对卢某进行辱骂并拒绝口头传唤。卢某改为强制传唤,王某以扇耳光、脚踢等方式阻碍卢某执行职务,致卢某面部、腿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未构成轻微伤。

【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袭警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行为对象来看,妨害公务罪要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职,而袭警罪则指向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的袭击,两罪之间具有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竞合关系。本案被害人卢某具有正式警察身份,有独立执法权,且系执行公务期间,符合袭警罪的特定对象要求。

从暴力程度来看,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制定的《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王某采用扇耳光、脚踢等方式殴打卢某,符合第五条前两款规定的构成袭警罪的“暴力袭击”情形。

从危害结果来看,袭警罪成立不要求必然出现实害结果,只需结合案情判断妨害行为有导致公务无法执行的高度可能性和紧迫性即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未列明袭警罪量刑标准,参照妨害公务罪标准予以适用,造成人民警察轻微伤、轻伤以上危害后果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限制适用缓刑情节。

从主观方面来看,王某饮酒后尚未达到醉酒程度,意识清楚,明知对方是人民警察而实施暴力袭击行为,具有袭警的主观故意,且生理性醉酒系原因自由行为,不可作为责任阻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