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低保”骗取贷款应认定为贷款诈骗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5日A08
日期:09-25
【案情】王某以帮助李某办理低保为名,获取李某手机、银行卡及相关账户密码,后登录手机银行申请贷款6万元,并让不知情的李某刷脸认证。贷款发放至李某银行卡后,王某在ATM机上将6万元取出自用。
【评析】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王某冒用李某身份申请贷款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卡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王某冒用李某名义申请贷款,发放后取款自用,其出发点并非为了李某,王某具有占有贷款的不法目的,其手段行为符合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规定。
其次,李某刷脸认证的行为不阻却银行受骗。王某以申请贷款目的让李某刷脸认证,而李某误以为是办理低保,在此过程中王某是贷款诈骗的间接正犯,不知情的李某应被视为贷款诈骗的工具,李某的参与不影响银行实质受骗。
再次,王某到ATM机取款的行为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李某虽不知道贷款发放至银行卡,但其事前因办理低保目的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王某,可以认为默许王某使用该银行卡,故本案不存在冒用他人银行卡的情形,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银行对线上贷款审批应当更加严格。随着人脸识别技术不断完善,线上审批贷款已成为各银行的常规业务,但在人脸识别认证过程中,银行并不提示刷脸者系因申请贷款需要识别,从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银行受损,银行向不知情的人脸识别者追索贷款,引发众多社会矛盾。将该类案件认定贷款诈骗,有助于银行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在人脸识别认证时加强提醒,避免发生类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