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案管部门 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几点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5日A08
日期:09-25
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或业务部门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的业务管理活动。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要以先进的理念开展案件评查,与业务部门评查在理念与方法上均不同,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应坚持四种理念。
坚持终身学习的理念。案管部门开展质量评查是对办案活动的检验,评查范围不仅是刑事案件,还包括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行政检察等案件。这就要求案管评查人不仅要具有案管业务知识,还要对“四大检察”的流程和质量标准熟练掌握。随着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不断修改完善,应坚持终身学习的理念,掌握扎实的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储备。
坚持“如我在办”的理念。案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不仅要评查发现案件本身的程序和定性等办案质量问题,还要对是否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审视。案管评查要进行代入式评查,以案件承办人视角去反向审视案件办理,既要审查检察工作案卷,也要审查侦查卷宗,以“如我在办”理念去检视案件是否存在问题,并将发现的问题与承办人的意见进行比对碰撞,评查办案是否程序违法,有无能动履职,是否发现证据矛盾或疑点问题并予以说明,是否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是否履行了办案谨慎的注意义务,办案效果是否达到“三个效果”统一等。
坚持“轻轻重重”的理念。受制于案件数量多、评查人员少的现实因素,案管开展案件评查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评查要讲究方式方法,要突出对重点案件的评查,突出纠正案件办理的重大程序或实体错误,对司法瑕疵或因客观原因无法避免的问题,不应投入过多人力资源,应以容错的方式抓大放小,将有限的评查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坚持客观中立理念。案件评查不同于案件办理和追究司法责任,应严守案件质量评查的边界。案件评查是对案件办理质量的检验,是提升司法规范化的重要手段,但案件评查不涉及对办案人员是否需要承担司法责任认定。这就要求评查既要对发现的司法瑕疵或疑点问题,把握“发现必指出”的原则;也要对办案人员已经履行谨慎注意义务,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办案过失提出中肯评查意见,既不拔高认定,也不降格处理,要谨守评查客观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