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底是哪家公司的员工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2
日期:09-22
本报讯(通讯员 聂艺天 记者 张羽馨)上了快一年的班,竟被说自己不是公司的员工?关联企业之间的混同用工现象并不鲜见,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该如何维权?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混同用工的案件。
2021年1月,老谢在某厂门口看到一份招聘装卸工的启事,老谢立即拨打招工启事上刘经理的电话,刘经理表示是甲公司在招聘装卸工,工作时间从早上7点到下午5点,并告知老谢次日在某家纺城报到。第二天,老谢依约来到家纺城,家纺城内并未悬挂甲公司的门头,只有两辆大货车停在仓库内。此后,老谢每天到该仓库上班,负责跟车装卸,工作过程中接受刘经理的管理、指挥,工资由刘经理通过微信向老谢发放。
2022年1月,老谢在跟车装卸过程中不慎受伤。老谢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甲公司却否认老谢的员工身份,认为老谢是乙公司员工。老谢提起劳动仲裁,提供了印有甲公司缩写的马甲,称该马甲是刘经理在其入职时发放,并要求其在进入客户单位装卸货物时均需穿着。
仲裁裁决认为,老谢没有初步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了老谢的仲裁请求。老谢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调查,老谢跟车装卸的两辆货车登记在甲公司名下。老谢工作期间,甲公司、乙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张先生,刘经理也在甲公司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甲公司提供了刘经理为乙公司工作的证据,刘经理本人也表示自己是代表乙公司招聘和管理老谢,向老谢微信转账发放工资也是代表乙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老谢工作的仓库没有悬挂甲公司的门头,工作地点也与甲公司注册地点不一致,但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关联企业,符合混同用工的情形。从公司人员来看,在老谢工作期间,张先生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刘经理在甲公司参保养老保险但为乙公司工作,两者存在交叉。老谢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甲、乙两家公司的业务范围,可以认定甲、乙公司对老谢构成混同用工。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关联企业中的一家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老谢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