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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9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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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22民初5799号

师朋朋:原告王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3878号

杨智前:本院受理原告蒋小吾诉被告杨智前、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7611号

杨庆芳:本院受理原告葛健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035号

许洪进:原告李广沛与被告许尤闯、徐强、许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9209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刊登在江苏法治报的(2023)苏0382民初9209号季井泉与粱化丰买卖合同纠纷的公告中,“粱化丰”应为“梁化丰”,特此更正。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1480号

熊华龙:原告肖建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上诉须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4952号

钮安冬、汤素红:本院受理原告钱福祥与被告钮安冬、汤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邗江法院本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5321号

李梦苒:本院受理王灿与李梦苒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1704民

扬州市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发集团南京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绿工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市鑫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170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6527号

马传峰、马莉莉、沛县荣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杨杨与被告马传峰、丁贵连、黄俊清、马莉莉、沛县荣阳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364号

鲍健洪:本院受理原告李后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