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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疏通名义收受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7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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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2022年1月,张甲因其弟张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A县公安局刑拘,便请B县公安局民警李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因李某的同学王某为A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答应张甲的请托后并要求准备费用疏通关系。当天,李某便将张甲给付的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李某陪同张甲到A县找王某打听案情、协调取保候审,但无果。后张甲自行办理了其弟的取保候审手续,感觉李某未起到作用,遂举报李某。

【评析】关于李某构成何罪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而诈骗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李某在索取钱财后,实施利用了王某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张甲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形成权钱对价,侵犯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双方的主观认识对应。李某利用同学关系形成的影响力进行交易,索要财物,而张甲对通过李某以王某的影响力换取不正当利益的交易行为是明确的,其亦自愿为此支付钱财,并不存在因认识错误而错误处分钱财。

虚假承诺并非诈骗罪的欺骗行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系向受害人传递不真实的信息。李某将应用于疏通关系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虽违背了双方约定用途,但李某未虚构与王某的同学关系,钱款用途变化系虚假承诺,非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因为张甲明知钱款系作为李某利用其同学关系形成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交换代价,张甲也非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故李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