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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纠纷要素式审判机制的改革探索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7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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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要素式审判法”是类型化思维在审判机制中体现的重要成果,也是“繁简分流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自2012年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试行以来,“要素式审判”便迅速在全国各地法院推广施行,并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这一在事实与证据构成、诉辩焦点方面都高度类型化的案件,与要素式审判方法具有天然的高度适配性,因此,对道路交通纠纷领域全链条要素式审判机制的探索,更具代表性与普适价值。

如何提升要素式审判法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实质应用率,打通现有适用堵点?“诉源治理”给出了更为宏观、体系化的解决方案。可以说,“要素式审判法”是从微观角度着眼于审判系统内部工作方式的调整,以达到提升审判效率的目的;而“诉源治理”则是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强化基层治理,调动多方参与,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前者以方法的创新提升了审判效率,后者以源头治理提升了纠纷整体化解效率,其核心目标上具有高度协同性。

那么,诉源治理如何助力要素式审判法的改革?具体而言:

一、统一认识提升自治主体参与度

如何提升纠纷主体的配合度,关键在于“统一认识”和“提高效率”。一是“意识”层面的认识,强调纠纷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重要性。与传统侵权纠纷不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主要赔偿义务主体是保险公司,或新业态用工形式下的各大网络平台公司,而这些公司、平台在享受行业红利的同时,也需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承担更多的社会治理责任。二是“规范”层面的认识,目前保险行业规范在赔偿主体、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等问题上不统一之处甚多,对保险机构而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机动车责任保险人身损害理赔示范条款》,明确受害者一方应有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社会纠纷调处机构也需要积极宣传,普及交通事故受损理赔标准、路径,有效弥补保险合同权利不对等的缺陷,为被侵权人一方营造良好的理赔氛围,激励私力救济。

二、共享信息搭建高效诉调对接平台

部分当事人对于事故事实、投保情况、车辆归属情况等不清楚,导致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反复送达失败等,是造成调解程序空转、一次庭审审结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如何充分利用交管所、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保险公司等平台的既有宝贵数据,不仅需要从技术层面贯通各相关机构的平台数据,还需要从更高层次明确各方数据交互的标准、边界及数据应用场景等,有待各试点单位的深度探索。

三、诉辩前置促进实质化诉讼流程

“诉辩前置”要求要素式审判不应以是否填写要素收集表、是否以要素式庭审等形式要求为评判标准,而要求每一诉讼流程都能围绕如何实质化推动“诉辩交锋”展开。一是人员上的前置,如有的法院协调多家大型保险公司派驻调解专员,开展每周驻点调解批量涉该公司的案件,不仅令纠纷的化解更具专业性,也让庭前的调解、质证环节得到实质化推动,取得了显著的调解成效。二是程序上的前置,等待鉴定、重新启动鉴定或公估,是影响庭审一次审结率的重要因素。明确道交纠纷鉴定前置机制,实现调解组织在调解阶段依法组织当事人申请在线鉴定,这样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利益,又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