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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7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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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执行案件的标的种类一般可以分为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对于非金钱债务,行为类的执行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类,比如清空不动产、登报赔礼道歉、完成一定工作量等。对于以行为类为执行内容的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并不能采用直接强制的方法。现笔者就行为类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行为

(一)“代履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二)“代履行”的救济程序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于代履行人的确定争议不大,被执行人多对代履行费用提出异议,一般会以费用超出标准、费用过高等主张。事实上,代履行费用并非任一方当事人可以决定的,而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如果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法院关于代履行费用有争议,适用何种救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由于“代履行”系人民法院具体的执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不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行为

不可由他人替代完成的行为,该特定行为与人身密切有关,比如探视权、完成演出合同等。此类不可以替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妨害执行的责任,对于其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无法强制其完成。

三、行为类执行可能适用“拒执罪”的部分情形

(一)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如果迁出土地、房屋,涉及清空、搬离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代履行”的方式。

对于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被执行人是否涉嫌犯拒执罪?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此行为为2020年最高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第三种类型。

构成拒执罪,需要“拒执”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对抗或逃避执行的相关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或“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债务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无法运用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但仍无法执行的情形。比如被执行人故意毁损房屋,此时应以拒执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由此决定“代履行”,进而造成债权人巨大的财产损失是否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责任。对于在“代履行”情形下,造成债权人损失进而构成拒执罪的数额标准,暂无明确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十二条规定了,属于拒执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之一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数额达500万元以上的。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具有道歉类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死亡,可视为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