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消除顾虑同时履行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22日A06
日期:09-22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近日,在一起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化工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扬州市江都法院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同时履行”,圆满化解矛盾纠纷,对优化地区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2020年1月,化工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向化工公司提供干燥机一台,化工公司向设备公司给付货款120万元。设备交付后,化工公司安装投入使用,因多次出现质量问题,经调试仍未能解决。
江都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向设备公司退还设备,设备公司向化工公司返还设备款108万,给付利息、维修费、材料费等费用。后设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化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得知,设备公司未按期履行返还货款义务,原因在于其认为,机器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因为与化工公司在技术参数等方面认知上见解不一,加之疫情期间资金流转困难,设备公司担心化工公司在收到判决款项后,拒不返还机械设备。
在了解双方顾虑后,执行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释法说理,从减少当事人执行成本、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希望化工公司能够主动退还设备公司机械设备,双方“同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退货还款交接协议,同意双方“同时履行”,由化工公司将机械设备拆卸装运送到设备公司,设备公司在收到机械设备后即刻给付化工公司执行款项。
日前,设备公司收到了化工公司退还的机械设备,化工公司也于同日收到了设备公司给付的设备款、利息、维修费、材料费等共计1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