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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9日A09

日期: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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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22民初7656号

朱猛猛:本院受理原告王补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7657号

朱猛猛:本院受理原告朱全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956号

马丹妮:本院受理原告王欣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259号

盐城市城区申建铜铝材厂: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厚德载物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厂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厂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8884号

陆彩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单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1民初5812号

康金玲:本院受理张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1民初581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丰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897号

卜玉强:原告圣永明与被告卜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民终2935号

江苏得隆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艾逸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涓生品牌策划工作室及原审被告江苏得隆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艾逸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民终2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3912号

顾敏:本院受理原告周伟伟与被告顾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城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7458号

凡宽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六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睢宁县人民法院魏集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905号

吴保平、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虞城县运输公司、陈红珍:本院受理原告储建解与被告吴保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骏通运输有限公司、虞城县运输公司、陈红珍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