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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肆意诋毁,道歉赔钱!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5日A08

日期: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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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通讯员 张轩)被告张某在驾驶车辆时发现油箱显示灯提示报警,随后就行驶到附近加油站加50元汽油,在驾车驶离时发现油箱显示灯仍然提示报警状态,被告张某认为该加油站存在缺斤少两,找人理论无人搭理。随后,被告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标题为“加油站”的视频,内容为:“某某加油站太坑了,大家小心”、“这个加油站油不能加,加五十块钱油,我这车子加过白加,一点都没有油。”该视频发布后,点击量过万,引发了一定负面评论。

原告某加油站认为被告张某发布的视频对原告进行了诋毁,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的用语,误导消费者认为原告的经营行为缺乏诚信,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经营损失。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主张其在某加油站所加油的计量不足,依据仅为其车辆油箱显示灯亮,但对于显示灯报警未消除的原因未能进一步明确,张某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有损加油站名誉的视频,视频点击量过万,引发公众对加油站讨论,对加油站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评价,足以导致加油站的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张某侵害了加油站的名誉权。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该加油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