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723民初4487号
赵兴权:本院受理原告潘正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521号
王保科:本院受理原告王如渠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5263号
丁广东:本院受理原告吴观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表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B3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民终3605号
南京面对面装饰有限公司、南京壹号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1民终3605号上诉人杨刚、被上诉人董其奋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民终3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905号
冠县泰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良匠建设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1502号
徐兵、徐明:本院受理原告刘兆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322号
严必建:本院受理原告顾进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3377号
严必建:本院受理原告刘飞龙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22民初33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553号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孙德雄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2民初4782号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赵斯成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滨海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618号
颜成楼:原告颜成楼与被告赵运施、连云港盛策物流有限公司、中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7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灌云县人民法院
(2023)苏0723民初4715号
顾军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十四法庭(B507)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灌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