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口前移”化解合规整改与办案期限不足矛盾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4日A07
日期:09-14
顾素梅
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不仅是事后惩罚纠正,还能实现企业对犯罪的自查和预防,但在检察实践中,受办案时限影响,可能面临企业合规整改与办案期限不足的矛盾。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将企业合规关口前移至侦查阶段,提早启动企业合规工作,提高涉企案件办案质效。
明确职责分工。公安、检察机关可以成立企业合规工作联络小组,承担合规整改的统筹协调工作,涉案企业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提出企业合规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基本情况通报检察机关。
把控时间点。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在受理案件三日内告知企业合规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企业合规申请后需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企业合规建设条件,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报检察长审批,并按要求逐级报送上级检察院审批。
创设格式文本。检察机关可围绕权利、义务等核心要素,自主设计《企业合规制度告知书》《企业合规建设申请书》,列明启动企业合规的权利、义务及可能带来的后果,便于涉案企业全面了解相关制度,保障当事人申请企业合规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合法性。
明确后续监管。在侦查阶段开展企业合规的涉企案件,侦查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可以将开展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为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作出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