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几点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4日A07
日期:09-14
张士海 徐子琦
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后,需要对其进行一个阶段的考察帮教。该项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发挥,以及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工作的成效。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其他力量积极辅助的考察帮教体系。在考察帮教过程中,检察机关是主体,负责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制定考察帮教方案、成立帮教小组、分配帮教任务等。而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利用与未成年人长期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日常的考察帮教工作。此外,应当引入社会力量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化与帮教预防体系社会化的衔接配合机制。
科学设定考察帮教内容。可以将考察内容分为应为义务、禁为义务两个部分。所谓应为义务,是指检察机关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从事或接受某项处遇措施,比如接受预防再犯矫正措施、修复与被害人的关系、履行惩罚性义务等。所谓禁为义务,是指检察机关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比如不得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不良社会人员交往等等。
明确考察帮教的方式和频率。考察帮教方式上,应建立考察对象主动报告和考察单位主动走访的双向主动机制。考察帮教的频率以每月的共性考察与不定期的个性考察相结合。每月的共性考察应包括:每月汇报一次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每月接受一次法治教育或心理疏导。不定期的个性考察包括:随时到考察对象所在家庭、社区、学校或工作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向相关人员了解考察对象表现情况。
强化考察帮教的强制性和威慑力。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就应当明确附带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如果不履行这些附带条件可能带来的后果。为此,应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技术性监督手段,同时针对不同程度违规行为构建不同层级的惩戒手段,强化考察帮教的强制性和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