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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3日A09

日期: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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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391民初2725号

王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鹿陈建、王晨著作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相关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060号

扬州雨之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扬州市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雨之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20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304号

何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何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689号

金美发、张来红、六安市金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成久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武家兵、上海庚汉网络设备有限公司、金美发、张来红、六安市金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稳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4936号

邵建勇:本院受理原告蒋继军与被告王丽、邵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3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624号

钱鑫:本院受理原告晏青、易怀华诉被告钱鑫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412民初86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230号

封士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被告封士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1886号

朱正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03民初3147号

杨林: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华与被告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3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秦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458号

南京心悦芊芊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剑与被告南京心悦芊芊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