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10190号
朱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朱中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193号
火文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火文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191号
程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程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十四法庭(俞家巷21-1号)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419号
朱非白:本院受理原告庄紫玥与被告朱非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30号
陈建明:本院受理原告龙昆与被告陈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在本院第三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35号
林丽:本院受理原告徐瑞泽与被告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保全期限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30在本院第三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498号
胡业:本院受理原告孟晨晨诉被告胡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878号
南京沃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仕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贵与你(2023)苏0104民初108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9:3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443号
刘志成、南京文粹艺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璐与被告刘志成及第三人南京文粹艺术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542号
周广奇:本院受理陈金伦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898号
李馨语:本院受理原告陈思睿与被告李馨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11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3197号
江苏德润鸿翔置业有限公司、常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港佳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新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源国际控股(珠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苏1111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5136号
金正泰山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大顺与被告李诗林、冯涛、镇江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静、山东世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正泰山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802号
睢宁振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6523号
浙江品立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睢宁三胡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