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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雪天出行摔伤,能否向物业主张赔偿?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2日A08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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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开 庭       上一篇    下一篇

居民生活在小区内,时常有一些意外发生,尤其是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时,难免会有一些磕磕碰碰。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产生疑问,在小区内遭受人身损害,能否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呢?近日,常州经开区法院横山桥人民法庭就审理了一起业主因雨雪天气在小区内滑倒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件。

2022年2月,刘某在某小区内的道路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医后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病愈后,刘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未在雨雪天气对小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而后多次找到小区物业要求赔偿,但物业坚持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刘某一气之下将物业公司诉至经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自己在雨雪天气来临时就已经在微信群内发布消息将天气情况预告于业主,并在当天全力组织人员对小区内的道路积雪进行清除,也在小区内各单元大厅地面设置警示标语,提醒告知业主雨雪天气道路湿滑,注意出行安全。自己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需要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对园区的积雪等负及时清扫义务,以保障小区内行人安全。事发前,被告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出注意安全通知,提示业主雪天路滑,应注意安全,且已对道路积雪进行清除,因此物业公司也无法做到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因而不应对刘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原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遭受损失的事实,本着居民居住关系和睦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物业公司本着人道主义,补偿原告刘某人民币1.2万元,也让这起纠纷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