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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押协议性质和效力的司法认定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12日A07

日期: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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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19年6月,李某向杨某借款12万元,并将其所有的一辆奥迪牌轿车质押给杨某,后李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2月,杨某将案涉车辆转押给张某,并签订相应转押协议。2021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将上述案涉车辆以15万元价格转押给王某,并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款项后,张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了王某。

2021年6月8日,浙江某公司以案涉车辆已被车主抵押给该公司,并办理抵押登记为由,将王某停放在公司的车辆开走。现王某无法追回车辆,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解除合同,返还车款。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车辆转押协议》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张某和王某之间既不是转质押关系,也非买卖合同关系,因为买卖合同系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案涉协议转让的非车辆所有权,故不能认定双方形成的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名合同类型,因协议中约定了双方之间互负的合同义务,故可认定张某和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双务有偿合同,在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下,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案涉协议名为车辆转押协议,但其既缺乏为担保债务而设定质权的基础条件,合同目的也非转移车辆所有权,故该协议既不是担保合同也非买卖合同。该协议明确约定了车辆对价及交付等主合同义务,签订时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在王某按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案涉车辆被浙江某公司开走,导致王某无法继续使用案涉车辆,说明张某在签订转押协议时违反了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现案涉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王某与张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应予解除,并按车辆使用时间,酌情返还王某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