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412民初9495号
吴勤: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9450号
王筱莹:本院受理原告嵇东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04民初6201号
黄合才:本院受理原告陈学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苏1202民初2085号
梅闯闯、南京普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程与被告梅闯闯、南京普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0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613号
张明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明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3631号
谢瑞东、谢勇护:本院受理原告孟昭顺与被告谢瑞东、谢勇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14号
刘承号:本院受理原告朱孔明与被告刘承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13号
温鹏安:本院受理原告魏崇礼与被告温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844号
曹士明、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赣榆分公司、临沭县统一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蒯书琴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5826号
泰兴市博瑞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中亿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博瑞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