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4民初11007号
杨帆: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清与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俞家巷21号)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061号
龚颢、杨秀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苏萍、张海波与被告龚颢、杨秀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汇景北路14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审理。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035号
宁宗军、王桂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4033号
宁宗军、王士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40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096号
严有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诉严有坤、潍坊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357号
郑波: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19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826民初5782号
樊雅:本院受理原告马庆诉被告冯学霞、樊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3)苏0826民初5894号
左文庭:本院受理原告尤睿诉被告左文庭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涟水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961号
刘志伟:本院受理原告江春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958号
马忍忍:本院受理原告张成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