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伙承接了一个房屋翻修工程,其中一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跌落造成伤残,另一个人要为此负责吗?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酌情确认伤者的合伙人张某承担20%补偿责任计9万余元。
张某与王某常年合作承接房屋翻修、楼房建造等工程,但二人并无房屋建设及高空作业资质。对于小工程,二人会在工程完工拿到工程款后平分;对于大工程,二人会雇佣工人一起劳作,共同指挥工人的安全管理、施工进度。
2022年3月,韩某找到张某商谈为自己的房屋加高屋面、建厨房等工程事宜,口头商定材料由韩某出,人工由张某安排,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在征得王某同意后,承接了该工程。
施工中,王某在韩某家小房屋屋面钉椽子时不慎从5米高的房梁上摔下,碰撞到水池导致受伤。事发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并进行全脾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司法鉴定,王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王某向如皋法院起诉张某、韩某。
庭审中,张某抗辩称,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韩某认为,王某未系安全带进行施工,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导致身体损害,其他合伙成员对该合伙成员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但该合伙成员是在为合伙人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公平原则,其他合伙成员作为受益人,应当对造成该合伙成员的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接案涉工程,构成合伙关系。王某从事瓦匠多年,其应明知在四五米高的屋面施工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但未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在施工作业中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以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韩某将案涉房屋的翻建施工交由张某、王某负责,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但韩某未审慎审查两人是否具有房屋建设施工及高空作业资质,存在一定的选任过失,对于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经计算,王某医疗费5万余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40万余元,总损失合计45万余元。法院酌情确认王某的损失自负70%,韩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补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点评】
“法律来源于生活,也服务于生活,不能让为合伙利益付出的合伙人吃亏。”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卢丽介绍,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实现共同的事业目的,是合伙最显明的特征,亦是各合伙人追求的目标。于个人合伙而言,其根本特征是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不仅体现在合伙事务上,也体现在合伙人为合伙共同利益执行合伙事务时受伤的情况。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对受伤的合伙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合伙承接农村建房工程,共同分享利润,亦应共同承担风险。王某作为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熟练工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其自身对受伤应负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合伙人,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监督和提示义务,其对王某的盲目施工行为疏于提醒,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因此,张某作为合伙人,应在受益范围内对王某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体现团结互助的社会公共道德和互助共济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