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之我见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08日A07
日期:09-08
农村土地承包类纠纷有着政策性强、事实认定难、当事人诉讼能力弱、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往往让承办法官感到无从下手。尤其是“三权分置”改革后,相关法律法规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如何审理好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谈几点感悟。
一、明确审查重点
不同的纠纷类型对应不同的审查重点,如合同类纠纷,主要审查合同的效力、履行情况及违约情形,尤其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承包合同纠纷中,应注意审查有无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因为其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物权类纠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需先行确定当事人的权益归属是否明确,在能够认定权益归属的情形下,再着重审查侵权事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当事人如主张补偿费但未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项目及数额的,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予以明确,如有需要可以依职权核实征地补偿方案所确定补偿费用的具体情况,同时也需审查分配方案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审理在遵循继承法一般原理的同时兼顾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另外需注意,只有林地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人的继承人才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权利,其中林地家庭承包因其是以农户为承包人,故在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后,由最后一位死亡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承包经营权,该继承人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加强证据审查
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历经两轮土地承包,年代间隔久远,又受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承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影响,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大多存在瑕疵,比如合同原件遗失、擅自涂改权证、缺失付款凭据等,有些证据甚至相互矛盾。在审理中不能机械地运用证据规则进行简单认定,要加强证据审查力度,除了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证据间的关联等,还需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原因、政策调整、地方习俗等,再运用日常经验法则、逻辑推理方法予以综合分析认定。近年来,许多土地承包纠纷因涉及拆迁补偿,利益巨大,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虚假陈述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更注重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陈述,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对内心存疑的案件,要积极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向当地村委、村民了解情况、进行实地勘验、调阅档案等方式,力求查清事实真相。
三、注重纠纷化解
农村社会结构相对稳定,村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于村集体内部,易于通过亲情、友情、邻里之情来调和矛盾,具备调解的先天优势。但也正因为此类纠纷发生于熟人社会中,又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法院如果简单一判了之,败诉方往往会感觉不光彩、不服气,容易将矛盾指向法院,引发涉诉信访。因此,坚持问题导向,多做调解工作,有利于案结事了、息诉止纷。在调解时要注意法理与情理并重,将法言法语转化融入当事人所熟悉的日常生活语境,将法律规范与熟人社会遵守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相结合,既要尊重历史也要考虑现状。调解方式方法要灵活便捷接地气,既可以在法庭调解,也可以走进村委会或到田间地头调解;既可以委托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以邀请乡贤、代表委员、村干部、宗族长辈等社会力量合力调解;既可以讲解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分析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可以列举情况类似的生效判例,消除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