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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转普”裁定性质的思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07日A07

日期: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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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实务中,“简转普”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广泛运用。然而,笔者在查阅同级法院的此类案卷卷宗时,却发现同一法院作出的“简转普”裁定书有的由独任审判员作出,有的由合议庭成员作出。其他法院的相关文书也存在类似差异。本文将探讨由一人审判的简易程序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普通程序的裁定性质。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转合议庭审理的裁定由谁作出,实务中也衍生出不同观点。由独任审判员作出的理由主要为:根据“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审判职责原理,应由独任审判员在审查的基础上作出该裁定。而由合议庭成员作出的理由为:当“简转普”裁定作出时,诉讼程序已变更为普通程序,该裁定书不过是告知当事人程序的变更,因此该裁定由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合议庭作出更为妥当。

笔者认为,“简转普”的裁定应由独任审判员作出更为合适。

从裁定内容来看,转为普通程序是因为法院认定案情复杂。对于案情复杂程度的判断,独任审判员经过前期初步审查后已有相应的认知,而合议庭其他成员此时既未详细审阅卷宗,亦未经开庭审查,对案情复杂程度的判断显然不如独任审判员全面准确。

从程序的先后性角度来看,应当先确立案件审判程序,再根据相应程序确定适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而在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之前,合议庭尚不存在成立的基础,因此“简转普”裁定不应当由之后形成的合议庭裁定程序变更。

从责任分担的角度看,在法院受理案件并指定独任审判员后,该审判员便对案件负有审查和风险把控义务。基于前文分析,在“简转普”裁定这个节点上,独任审判员对于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有着最为清晰全面的认知。既然他对案件是否要转为普通程序作出了自己的判断,那也应当由他来为这一判断负责。如果由对案件情况尚未全面掌握的其他合议庭成员来商讨相关判断并对此负责,未免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