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282民初7275号
许浩: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0066号
孙毅:本院已受理原告曹春霞与被告孙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9880号
何云飞:本院已受理原告丁涛与被告何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5320号之一
张明强:本院受理原告宗岳初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302号
赵国芹:本院受理原告梁文龙与被告赵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2727号
周晓军: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晓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苏092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5277号
杨理想、曹从梅:本院受理原告许辉与被告杨理想、曹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02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901号
刘永红、李家广: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艳诉你们及第三人王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145号
高莉萍: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爽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俞家巷21-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88号
南京卓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10788号原告孙婷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058号
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玲玲与被告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於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汇景北路14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073号
李发玮:本院受理原告吕杨与被告李发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条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号)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227号
杨晶:本院受理原告韩耀辉诉被告杨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4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6638号
谈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2)苏0923民初7464号
袁连华:本院受理原告曹恒信与被告袁连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923民初7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605号
周成扣:本院已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周成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法院益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810号
曹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仙与被告曹建伟、第三人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714号
李学:本院受理原告王冠群、李昌昊诉被告李学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91民初27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判决。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