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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撞死妻子,保险公司是否理赔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05日A07

日期: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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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学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

2022年8月,杜某驾车行至自家门前场地处停车时,与站在该处的妻子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公安部门以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杜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杜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诉至法院,诉请赔偿18万元。

【评析】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拒赔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一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交通事故路段,而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的范围是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本案是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该法律条文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风险作出的规定。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系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另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女儿死亡赔偿金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