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2民初9580号
南京瑞凯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玄武二店、南京瑞凯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或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11397号
张曦冬: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水滴智能环保装备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曦冬劳动争议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8688号
黄伟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晶诉被告黄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依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庭第三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7448号
陆盘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陆盘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7450号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李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785号
宜兴市高塍镇金嗓子歌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单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782号
宜兴市宜城街道皇都歌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你单位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1132号
陈平世、魏永花、王卫皋、甘肃大庆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鑫祥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徐工物流有限公司鼓楼分公司与被告陈平世、魏永花、王卫皋、甘肃大庆商贸有限公司、甘肃鑫祥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6176号
苏州市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康明: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你江苏法拍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市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康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493号
顾正山:本院已受理蒋正丽与顾正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顾磊抚养权依法征求小孩本人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阜宁法院益林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664号
蒋永晖、蒋如平、申余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669号
张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671号
陈宇、陈永亮、王荣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535号
南京福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8131号
舟山奥兴商贸有限公司、孙国祥、闫元辛、潘肖平、上海从灿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奥兴商贸有限公司、孙国祥、闫元辛、潘肖平、第三人上海从灿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尚领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舟山奥兴商贸有限公司、孙国祥、闫元辛、潘肖平、第三人上海从灿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10666号
冯海滨:本院受理原告冯陆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6552号
史江波、潘琴芳:本院受理原告蒋伟南与被告史江波、潘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9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647号
张家港保税区飞振贸易有限公司、景艳琼、张东青: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东方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飞振贸易有限公司、景艳琼、张东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江苏影人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注册号:91320324MA21P1HC76)股东会于2023年7月24日决议解散公司,并于同日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郭靖;电话:15380185782;地址:江苏省睢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东侧20米。邮政编号:221200
江苏影人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9月4日
公 告
本院已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金天”系列案件招募破产管理人的公告,若有意成为破产管理人的,请登录该网站搜索“(2023)苏0613破43号”查看具体信息。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