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家长私下交流 培训中心起诉被驳回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01日A08
日期:09-01
本报讯(通讯员 刘志东)培训中心员工与顾客议论公司情况,影响顾客对培训中心经营情况的看法,员工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张某在某培训中心任职,在职期间,张某添加一名学生家长的微信,告知其培训中心拖欠张某工资、房租即将到期等情况,后另一名学生家长询问培训中心是否要搬走以及一名学生是否退课等问题,某培训中心认为张某发布虚假言论,存在恶意诽谤、贬损其形象的情形,在家长之间制造恐慌情绪,造成部分家长要求退课、不敢续课。某培训中心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向一名家长陈述了关于某培训中心的相关情况,陈述对象仅系一人,双方的对话内容并不为社会大众所知,某培训中心主张张某的行为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缺乏依据;即使存在家长对某培训中心不信任、不续课的情况,某培训中心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情况与张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某培训中心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培训中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培训中心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