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更正信息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9月01日A02
日期:09-01
南京市民周某在法院办妥了离婚,可是在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仍为“已婚”。公积金办理不成,周某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2020年,周某经法院诉讼调解离婚。此后一天,周某在线上办理公积金事项时,发现婚姻登记信息显示为“已婚”,无法线上办理。周某申请某区民政局要求将婚姻登记系统中的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某区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系统仅共享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涉及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信息的处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告知周某无法办理。周某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未予支持。
周某向南京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将婚姻登记系统中原告婚姻信息更正为“离婚”。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对婚姻事务的管理是某区民政局的法定职责。对婚姻档案的管理是婚姻事务管理的内容之一,婚姻档案的来源不仅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而形成的档案,也包括收到的法院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调解材料;婚姻档案的形式不仅包括纸质档案,还包括信息化条件下的婚姻登记电子信息档案。某区民政局具有对周某的婚姻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遂判决撤销市民政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民政局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周某的婚姻信息采取更正措施。市民政局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周某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周某的个人信息,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周某的个人信息不完整,在办理个人相关事务时影响周某个人权益的实现,某区民政局对周某的申请未予处理,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这一案件的判决,彰显了法院通过案件审判促进数字政府建设。某区民政局作为婚姻事务管理机关,具有对婚姻登记系统进行管理、完善的职责,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及时更正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有利于打破数据壁垒,尤其是观念壁垒,引导行政机关以开放、协同的眼光来看待和推动数字政府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