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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31日A06

日期: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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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动态       上一篇    下一篇

(2022)苏1111民初4907号

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刚印与被告李诗林、冯涛、镇江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静、山东世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正泰山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111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2)苏1111民初4907号

金正泰山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刚印与被告李诗林、冯涛、镇江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静、山东世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正泰山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都学汇商贸有限公司、首承控股(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安之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原告胡刚印不服本院(2022)苏1111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069号

栾兵:本院受理原告邱祥与被告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3368号

谢硕、谢宇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被告谢硕、谢宇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诉讼服务中心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799号

上海天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先锋、赵阶河:本院受理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2698号

周梦德、孙晓:本院受理原告朱桂君、朱桂成、钦成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4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4民初4929号

万霞:本院受理原告冯爱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界首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1510号

刘志富:本院受理原告宋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90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6868号

常雪玉、李延平、李旭祯、李旭锦、江苏恒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顺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雪玉、李延平、李旭祯、李旭锦、陈立新、江苏恒硕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恒烁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苏中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10647号

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胜兴:本院受理原告杜昌义诉被告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毛胜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120号

叶馨远: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10120号原告鹿存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2047号

徐凯文、潘飞飞、李玉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康与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82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9852号

郑亚东: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华南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张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