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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反向制约”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检察权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31日A05

日期: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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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江苏检察       上一篇    下一篇

“检察院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查明,犯罪嫌疑人江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近日,公安机关承办民警来到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就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审查逮捕案件听取意见后,表示今后将仔细审查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今年8月,滨湖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不捕、不诉案件和重大监督事项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试行)》,构建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检察权反向制约机制,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对拟作不构成犯罪不捕等6类不捕不诉情形,及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出书面纠正违法等监督意见的6种特殊情况,作为听取意见的范围。听取意见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当不同意检察意见时,公安机关可受邀派员列席案件讨论会、听证会等,检察机关会将公安的回复意见记录在案。同时规定了反向制约情形,听取意见后公安机关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复议、提请复核等方式提出。

滨湖区检察院还明确了具体责任落实部门,建立了“听取意见、受理反馈、定期通报”的闭环监督机制。明确人民检察院需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接收与回复;公安机关要求说明理由、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等重要事项的,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向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部门提出;并明确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规定并定期通报情况。

“该措施深化运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不仅强化了公检在刑事诉讼中的制约监督,还促进了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诉等检察权,提升办案和监督质效。”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胡颖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