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09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30日A09

日期:08-30
字号:
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2民初8817号

查显斌: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8817号原告南京精亚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显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8585号

胡谦华:本院受理(2023)苏0102民初8585号原告韩博沅与被告胡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91民初2267号

郑腾飞:本院受理原告曹凤艳诉被告郑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9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064号

吕康龙:本院受理(2023)苏0322民初5064号原告沛县为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康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栖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8360号

张大永:本院受理原告丁行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8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969号

段玉军、袁青霞: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方刚与被告段玉军、袁青霞、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仪征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2226号

扬州谷谷商贸有限公司、黄成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被告扬州谷谷商贸有限公司、黄成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2民初222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白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4856号

王红: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2民初4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入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944号

刘勇:原告刘成言与被告刘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59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9536号

朱兰花: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洁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社会综合治理中心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睢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