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1191民初1987号
王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凌源与被告王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相关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民终4433号
季剑锋:本院受理上诉人江惠娟与被上诉人祁九江与你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2民终443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1191民初1658号
丹阳市丹北镇爱宝贝婴儿用品店、郭雅婷:本院受理原告镇江润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丹北镇爱宝贝婴儿用品店、郭雅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丁卯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82民初6914号
沈海滨:本院受理原告龚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38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邳州市人民法院
(2023)苏0923民初4167号
蒯建胜:本院受理原告李显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1342号
南京朝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烈胜与被告南京朝新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光华路41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923号
夏芃:本院受理原告夏强与被告夏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直播及出庭着装要求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南京市秦淮区俞家巷21-1号)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4696号
西安垣锦铧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天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向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景明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南陵信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26号
潘明阳:本院受理原告胡琢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4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8282号
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攀:本院审理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黄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6民初9354号
赵公权、南京市下关区徽州小院农家土菜馆: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珑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公权、南京市下关区徽州小院农家土菜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二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372号
宜兴市宏鹏铸钢有限公司、陈洪奎:本院受理原告汤伯祥与被告宜兴市宏鹏铸钢有限公司、陈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9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373号
宜兴市宏鹏铸钢有限公司、陈洪奎:本院受理原告汤伯清与被告宜兴市宏鹏铸钢有限公司、陈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9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11835号
刘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健与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铁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民初8480号
龚跃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飞与被告龚跃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6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铁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0282行审155号
王健:本院受理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对你强制执行锡宜环罚决[2021]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282行审155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公告期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244号
倪维、王金梅: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凤与被告倪维、王金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11民初1458号
点亮雨果(镇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合君消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点亮雨果(镇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1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4122号
闫春:本院受理原告刘扬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02民初964号
吴建强:本院受理原告寇恒雷与被告吴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02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冰: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的你违法建设一案,已经由本机关调查终结。经执法人员调查及调取相关证据,现查明:你于2018年在常州市钟楼区杨柳巷50号顶部搭建建筑面积为648平方米的阳光房,但该阳光房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限期你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杨柳巷50号顶部所建面积为648平方米的违法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有陈述、申辩的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工作日)内,到本机关(地址: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广化街187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你未主动提出听证的要求,我机关将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举行听证,时间是2023年10月23日,地点在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187号南大街街道办事处505会议室。
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