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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人民法院公告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9日A09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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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1191民初1612号

张占春、魏永志:本院受理原告许志松与被告张占春、魏永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苏0302民初5379号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唐玲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302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1200号

童春、童学洪、许祥凤:本院受理原告高爱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须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6214号

何永琴:本院受理原告高书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28号)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5691号

杭勇:本院受理原告翁道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324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5389号

曾天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曾天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003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9835号

朱兴荣: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朱兴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4565号

高丽娜、俞明秋:本院受理丁艺诉高丽娜、俞明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2民初3579号

杨向阳、陈兰芳:我院审理陈锦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3)苏1002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疫情防控提醒函。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4041号

周晓祥:本院受理原告李锡吾与被告周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宝应县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213民初10002号

蒋昀容: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清与被告蒋昀容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