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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法制报

_江苏法治报_2023年08月25日A09

日期: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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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中缝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苏0102民初6403号

郭永林:原告南京锐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永林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2民初9351号

裴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锐扬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伟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02民初2455号

夏洪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京口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02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4031号

孙中国、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原告戴华杰与被告孙中国、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4303号

孙中国、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原告宫再胤与被告孙中国、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4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3261号

刘祥贵:原告张爱军与被告刘祥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3)苏1183民初616号

句容经济开发区暖家家具经营部、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孙中国:原告吴艺琴与被告句容经济开发区暖家家具经营部、句容市华阳街道孟雪寝室用品经营部、孙中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183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2)苏0104民催2号

本院于2023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文静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2023)苏0104民催2号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为3130327221578198、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日期2023年1月20日、申请人高文静、收款人张龙祥、出票行江苏银行营业部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高文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9510号

南京盛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广川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盛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5673号

王旭惠:本院受理原告王兴银与被告王旭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4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执行提示,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4民初10790号

刘福根:本院受理(2023)苏0104民初10790号原告南京箱恩集装箱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直播告知条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30在本院第七法庭(俞家巷21号-1)开庭(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