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322民初5715号
诸城市冠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东峰与被告诸城市冠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5459号
王殿东:本院受理原告谢丽与被告王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1081民初3594号
扬州年华门窗有限公司、侯年华、侯永林:仪征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赵卫东与被告扬州年华门窗有限公司、侯年华、侯永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仪征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仪征市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8120号
张青江:本院受理原告查富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2民初7113号
李浪: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长荣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23)苏0411民初4402号
常州市明荧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云顶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明荧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1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3)苏0902民初5068号
吴克红: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升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红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03民初2828号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崔天琦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苏100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2023)苏1023民初2779号
潘晓建: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023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宝应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2民初4603号之一
田中治:本院受理原告冯晓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322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沛县人民法院
(2023)苏0324民初3016号
被告朱耿玄(选)、第三人江苏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克杰诉被告朱耿玄、第三人江苏汇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睢宁县人民法院